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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办法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3-01 10:38)    点击:199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办法

  (1)房屋的分割: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②夫妻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2)公司股份或出资的分割: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

  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一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②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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