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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程序对军人哪些特殊规定?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3-01 10:39)    点击:272
诉讼离婚程序对军人哪些特殊规定?

  ① 对丈夫离婚起诉权的限制: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4条规定,在妻子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丈夫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 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条对丈夫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仅适用于诉讼离婚,不适用于登记离婚程序。

  ② 对军人配偶离婚权的限制:《婚姻法》(修正案)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凡军人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均应视为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

  1)军人一方重婚。

  2)军人一方与他人同居。

  3)军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

  4)军人一方虐待家庭成员的。

  5)军人一方遗弃家庭成员的。

  6)军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7)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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